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:桃院永民忠97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邱彩瑄即邱美玲、被告李秀娟之判決正本一 件。 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150 條、第151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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